(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岳力强、周国红、陈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岳力强,周国红,陈玲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47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杨丽,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琳玲,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熊忠平,该行广州市分行职员。被告:岳力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周国红,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陈玲莉,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诉被告岳力强、周国红、陈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保全费6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鲍国雷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