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鹏、曹彩彩、马应飞、高耀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曹某某,马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鹏、曹彩彩、马应飞、高耀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息128666.35元及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鹏、曹彩彩、马应飞、高耀飞均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8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