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应三恰与卢苏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三恰,卢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应三恰,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卢苏华,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南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卢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应国华是被执行人卢苏华的配偶,被执行人卢苏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卢苏华及其配偶应国华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苏华、应国华银行存款、收入17909.18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