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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波诉被告XX、蒋祥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XX,蒋祥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300号原告刘建波,男,41岁。委托代理人卢良永,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男,31岁。被告蒋祥俐,女,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诉被告XX、蒋祥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波以与被告XX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祥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祥俐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波撤回对被告蒋祥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