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建兵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马鞍山市新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建兵,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兵,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军,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马鞍山市新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士怀,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建兵因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简称山鹰公司)、一审被告马鞍山市新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人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一终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建兵申请再审称:1.山鹰公司提供的工作绩效考核表、工资表、劳务合同、辞职单、离厂证明等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未经质证。2.杨建兵书面申请原一审、二审法院调查、收集2013年6月、7月份所有设备维修管理费用清单等主要证据,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调查取证。3.法律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因山鹰公司原因致讼,杨建兵蒙受逾一年的工资性损失164374元及往返车费、住宿费损失3475元,往来法院快件邮寄费88元,应聘邮件公证费1000元,申请再审期间及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包括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等所有关联费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l万元等合计14563元。4.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杨建兵工资数额及支付方式未明确,杨建兵社保和转移手续由不相干的中介公司缴纳办理,缴纳的社保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山鹰公司必须提供2013年5月至8月杨建兵正式工作期间法定社保金证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杨建兵社保金证明,并依法办理社保证明和转移手续;山鹰公司应支付的手机话费未予判决。5.山鹰公司提供的工作考勤表及工资表证明其没有依法支付杨建兵加班费。6.原一、二审法院对庭审中增加的与本案密切关联的诉讼请求,没有审理判决。7.杨建兵在人社局仲裁和法院诉讼中要求山鹰公司出示所有维修领料单,山鹰公司一直没有出示,故再次要求法院依法收集这些材料证据。8.杨建兵每月的工作汇报及员工评价客观真实,证明杨建兵工作绩效达到和超过考核要求,原一、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山鹰公司2013年6月非法克扣杨建兵工资1086元及劳保服押金90元,应予返还。9.因原一、二审法院对杨建兵实际工资错误判决,故山鹰公司须补偿杨建兵2013年7月、8月工资差额部分税后9519.2元,杨建兵工资所得税应由山鹰公司承担。10.山鹰公司违法解约,杨建兵年终发放的剩余部分工资税后6000元必须全额返还。11.杨建兵2013年5月至8月所有周六周日加班费合计26天24761.9元、2013年7月份餐费补贴300元、2013年6月及7月手机话费310元,应由山鹰公司支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1.经与杨建兵本人核对,其再审申请书中所提工作绩效考核表即是指一审中山鹰公司提交的考勤表(5、6、7、8四个月)、停机分析表(6、7月)、五金类消耗表(6、7月)。经审查山鹰公司一审提交的工作绩效考核表、工资表、劳务合同、辞职单、离厂证明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杨建兵所举证据亦不能证明上述证据系伪造。2.杨建兵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从二审庭审笔录看,原二审法院已要求山鹰公司提交。3.原判认定山鹰公司单方面解约,已判令山鹰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杨建兵支付赔偿金,并酌情支持杨建兵仲裁、诉讼期间部分车旅费、住宿费等费用1000元,并无不当;杨建兵申请再审提出的其他诉请已超出其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对超出部分不再审查。4.原一审查明2013年5月17日杨建兵与山鹰公司签订的《考核细则》中明确杨建兵工资按每月8000元发放,山鹰公司、新华人力公司以新华人力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为杨建兵办理了2013年5-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一审法院已判令山鹰公司、新华人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杨建兵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杨建兵申请再审时对该部分诉讼请求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超出部分,本院不再审查。5.杨建兵要求山鹰公司支付加班费,因杨建兵原审无此诉请,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杨建兵可就该诉请另行起诉。6.杨建兵认为原审法院对庭审中增加的与本案密切关联的诉讼请求没有审理判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7.杨建兵此次申请再审再次要求法院依法收集山鹰公司与本案相关的维修领料单,二审庭审笔录载明,原一、二审法院已根据杨建兵的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故对杨建兵申请再审再次提出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8.杨建兵每月的工作汇报及部分员工评价不能直接证明杨建兵工作绩效是否达到或超过考核要求。9.杨建兵与山鹰公司签订的《考核细则》明确杨建兵工资按每月8000元发放,故其要求山鹰公司补偿其2013年7月、8月工资差额税后9519.2元以及工资所得税由山鹰公司承担,依据不足;杨建兵主张返还年终发放的6000元剩余工资因与《考核细则》的规定不符,不应予以支持。11.杨建兵主张2013年5月至8月所有周六周日加班费24761.9元,该诉请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杨建兵就该项请求,亦可另行起诉。杨建兵主张的2013年7月份餐费补贴300元,原二审法院已作出判决;其主张2013年6月及7月手机话费31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杨建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建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学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