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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毛益兰与被告陶生兰、爱普生公司、汪金龙、以下简称东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益兰,陶生兰,安徽省爱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汪金龙,安徽省东江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毛益兰,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汪静,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生兰,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安徽省爱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程立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金龙,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安徽省东江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益兰与被告陶生兰、安徽省爱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生公司)、汪金龙、安徽省东江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益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生兰、爱普生公司、汪金龙、东江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毛益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生兰、安徽省爱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汪金龙、安徽省东江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培松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人民陪审员  夏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