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冉玉兰与被告冉凤田相邻关系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玉兰,冉凤田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冉玉兰,女,194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徐会星,系原告冉玉兰之子。被告冉凤田,女,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满城县人。原告冉玉兰诉被告冉凤田相邻关系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会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凤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玉兰诉称,原告在南韩村由宅基一处,被告自今年3月以来,在原告宅基地东墙墙根处,多次毁过该墙地基,挖坑1米多深,长约10米,现已进入雨季,随时都有墙体倒塌的危险,为此,原告多次报警制止其侵权行为,但由于被告态度蛮横无理,拒不停止侵权行为,已严重威胁了原告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强烈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被告冉凤田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冉玉兰在满城县南韩村镇南韩村批得宅基一处,宅基地使用证编号为06-03-737,另标明户主冉玉兰,东至沟、西至冉保林、南至公路、北至沟。原告自述,2003年原告在该宅基地建房,东西两边均砌筑墙体,东南角砌护坡墙一段,自建房以来与被告方未产生任何纠纷,被告方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自2015年3月11日被告开始在墙东侧挖沟。原告提供现场照片8张,显示被告所挖沟紧贴原告房东侧墙体。原告又提供四张照片,显示被告冉凤田拆毁原告护坡墙现场,其中护坡墙上半部已被拆毁。原告提供满城县南韩村镇南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称,今有我村冉玉兰宅基一处,四至为东至沟,西至冉保林、南至公路、北至沟。根据我村多年来发放丈量宅基的情况,凡是临道沟边的宅基边界,放宽管理,按四至认定。原告提供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南韩村派出所“情况说明”称,自2015年3月以来,我所多次接到满城县南韩村居民冉玉兰报警,称其邻居冉凤田无故挖掘其宅基东侧的地基,对地基造成一定的损毁,我所民警多次到场出警,但仍无法制止冉凤田的挖掘行为。审理中,原告称已自行将房东墙外被告所挖沟填平。2015年7月13日原告到本院反映被告冉凤田将原告门口用砖土等堵塞,不能通行。本院认为,原告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其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原告东侧墙体已垒砌并实际占用十余年,没有与其他民事主体产生权属争议。原告的民事权益应予维护。被告挖坑、拆墙、堵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通行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如有权属争议,应提出诉求、提供证据、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解决,上述行为亦属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凤田立即停止对原告冉玉兰民事权益的侵害,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冉凤田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