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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何春红与易浩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红,易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何春红。被执行人易浩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己向被执行人易浩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立即履行其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易浩文向申请执行人何春红支付各项赔偿款17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易浩文承担申请执行费2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浩文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