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黄杨茂与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杨茂,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黄杨茂,男,汉族。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代表人:邓伟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杨茂诉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杨茂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杨茂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杨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黄杨茂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维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斌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