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行非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李国兵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李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行非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林区国土局),所在地址: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玉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启龙,系该单位职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肖平,神农架林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国兵。申请执行人林区国土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李国兵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限期拆除李国兵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立案呈批表;案件来源;执法人员证件;当事人身份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笔录;现场勘测记录;户籍和耕地证明;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图片资料;强制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机构代码及法人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辩称,其看到他人违法占用耕地后,为了经营发展,才在耕地上建设简易的经营场所。通过听证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明确,被执行人辩解的理由与本案非法占地无关;申请人林区国土局辩解认定被执行人非法占地,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兵,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擅自占用耕地792平方米,下基脚,倒圈梁,铺设沙石,搭建简易房屋用于烤全羊经商活动。申请人林区国土局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神国土执罚字(2015)第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违法当事人李国兵在3日内(2015年5月12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李国兵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国兵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其行为违法;申请人林区国土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神国土执罚处字(2015)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即限期拆除李国兵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审判长 刘立运审判员 王 维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