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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梁喜清,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委托代理人:庞艳春,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