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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行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与别必波、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黄恒芳、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别必波,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黄恒芳,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行字第114号申请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杨军,经理。被执行人别必波,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法定代表人李华建,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恒芳,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金佺,董事长。申请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别必波、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黄恒芳、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5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