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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7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刁乃盛与董净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乃盛,董净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1034号原告刁乃盛。被告董净岚。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乃盛诉被告董净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乃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乃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