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7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刁乃盛与董净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乃盛,董净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1034号原告刁乃盛。被告董净岚。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乃盛诉被告董净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乃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乃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