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刑三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戴天伟马毅孙晓东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三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天伟,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建筑材料总厂党支部书记,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辩护人孟令韬,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毅,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新型建材总厂党支部书记,原系沈阳建筑材料总厂总会计师,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辩护人赵炳贵,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晓东,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沈阳建筑材料总厂劳资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任克美,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天伟、马毅、孙晓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于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天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孙晓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戴天伟、马毅、孙晓东不服原判,以原判事实不清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晓霞代理审判员 罗冠杰代理审判员 宋永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禹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