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真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蚌山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李真君,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李真君申请宣告陈富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真君诉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富顺系夫妻关系。陈富顺于2001年7月8日因××发作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09年8月5日在蚌埠日报登载寻人启事,并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陈富顺死亡。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2009年8月5日蚌埠日报、蚌埠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及解放派出所证明、蚌埠市经开区南湖社区居委会证明、原蚌埠铁路分局蚌埠水电段证明。证明申请人身份情况,其与陈富顺系夫妻关系,陈富顺于2009年8月15日因××发作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多年来经多方寻找无果,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宣告陈富顺死亡的条件。经查,被申请人陈富顺,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系蚌埠铁路分局蚌埠水电段职工,原住安徽省蚌埠市南湖新村11栋4单元2号。其与申请人李真君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15日,因××发作离家出走,多年来经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1日发出寻找陈富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富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富顺因××发作离家出走,至今已经满四年,虽经多方寻找但仍无音讯。自本院发出寻找陈富顺的公告,一年的公告期间也已届满,陈富顺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李真君系陈富顺的配偶,是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陈富顺死亡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富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雅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申请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