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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薇与被执行人张淑范等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薇,苏州三迪投资中心等九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林薇被执行人:苏州三迪投资中心等九被执行人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商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龙执行员 :康建生执行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