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军玲、文天梦等与天津辰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丁建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玲,文天梦,文梦佳,文天赐,马贵香,天津辰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丁建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760号原告李军玲。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天梦。法定代理人李军玲(母女关系)。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梦佳。法定代理人李军玲(母女关系)。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天赐。法定代理人李军玲(母子关系)。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贵香。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辰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市镇仁德路轩和里7-104号。法定代表人苗金庆,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建峰。委托代理人项士涛(同事关系),天津市聚友超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李军玲、文天梦、文梦佳、文天赐、马贵香诉被告天津辰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丁建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天津辰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市镇仁德路轩和里7-104号。经审查,被告天津辰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东丽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故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双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睿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