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张栓才申请尤吉龙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栓才,尤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张栓才,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日。被执行人尤吉龙,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21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电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