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2015年4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7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XXXXXXXXXXXXXXXX,付款人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6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0元,支付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的票据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圣逸欣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劲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金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