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朱某某,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红光、陈红丽(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秋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