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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朱某某,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红光、陈红丽(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秋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