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祥国与山东辉创重工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祥国,山东辉创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韩祥国。被执行人山东辉创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聪与被执行人山东辉创重工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14)第3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宪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