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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行执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佳木斯成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佳木斯成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行执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闻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佳木斯成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原佳木斯海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黑)食药监药罚(2013)5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黑)食药监药罚(2013)5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另查,佳木斯海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变更为佳木斯成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黑)食药监药罚(2013)5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食药监药罚(2013)5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斌代理审判员  李 默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