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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兴华、王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兴华,王晓燕,王凯,梁翠银,周晓成,罗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396—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农商行)。法定代表人李维林,襄阳农商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兴华。被执行人王晓燕,系罗兴华之妻。被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梁翠银,系王凯之妻。被执行人周晓成。被执行人罗正成,系周晓成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罗兴华、被执行人王晓燕、被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梁翠银、被执行人周晓成、被执行人罗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六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晓成、被执行人罗正成在银行的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晓成、被执行人罗正成价值235000元的财产、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