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孙岩、王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3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290号。负责人:邹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波,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凯,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岩。被告:王宣。系被告孙岩之妻。被告:淄博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中润大道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被告孙岩、王宣、淄博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1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巧芳审 判 员 卞建蓉人民陪审员 田学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