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涛,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十七道街清华名苑小区。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13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初一天下午14时许,在吸毒人员张兵位于肇东市盛世新城小区3号楼的家中,吸毒人员高波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高波吸食。2、2014年7月7、8日一天晚20时许,在吸毒人员张兵位于肇东市盛世新城小区3号楼的家中,吸毒人员张兵、高波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高波、陈俐廷吸食。3、2014年7月中旬一天晚,在吸毒人员张兵位于肇东市盛世新城小区3号楼的家中,吸毒人员高波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高波等人吸食。4、2014年7月17日、18日的一天中午,在吸毒人员张兵位于肇东市盛世新城小区3号楼的家中,吸毒人员张兵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陈立平三人吸食。5、2014年7月23日、24日一天下午,在吸毒人员张兵位于肇东市盛世新城小区3号楼的家中,吸毒人员高波拿着吸毒人员陈立平的人民币700元,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高波、陈立平吸食。6、2014年7月末一天下午,在肇东市湘菜馆,吸毒人员张兵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1.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高波、陈立平吸食。7、2014年8月3日至8月29日期间,吸毒人员张兵以人民币5700元的价格分8次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5.6克,冰毒被张兵、高波等人吸食。8、2014年9月初一天12时许,在肇东市西转盘道北一公里附近,吸毒人员高波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3克,冰毒被高波、姜涛在车里吸食。9、2014年7月22日至8月24日期间,吸毒人员张兴波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分4次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3.2克,冰毒被张兴波、姜涛等人吸食。10、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吸毒人员付利平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分3次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2.4克,冰毒被付利平吸食。综上,被告人姜涛共计贩卖毒品16.7克。肇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4年9月23日在肇东市十七道街北华豪阁宾馆401房间将正在吸食冰毒的被告人姜涛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举出了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涛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姜涛的量刑提出建议,建议对其判处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贩卖毒品罪有异议,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初一天下午14时许,在吸毒人员张兵位于肇东市盛世新城小区3号楼的家中,吸毒人员张兴波让吸毒人员高波联系被告人姜涛购买冰毒,高波以700元的价格从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高波吸食。(2)、2014年7月7、8日一天晚20时许,在吸毒人员张兵位于肇东市盛世新城小区3号楼的家中,吸毒人员陈立平说要抽点冰,高波就给姜涛打电话说给送点东西(冰毒)。高波用张兵的300元、张兴波的400元,共计700元,从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高波、陈俐廷(陈立平)吸食。(3)、2014年7月17日、18日的一天中午,在吸毒人员张兵位于肇东市盛世新城小区3号楼的家中,吸毒人员张兵以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吸食。(4)、2014年7月23日、24日一天下午,在吸毒人员张兵位于肇东市盛世新城小区3号楼的家中,吸毒人员高波拿着吸毒人员陈立平的700元,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陈立平吸食。(5)、2014年7月末一天下午,在肇东市湘菜馆,吸毒人员张兵以1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1.7克,冰毒被张兵、张兴波、高波、陈立平吸食。(6)、2014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九、十点钟,吸毒人员张兴波、高波在陈立平家,张兴波给被告人姜涛打电话要购买600元的冰毒,并让送到陈立平家中。大约过了20分钟,姜涛送了0.8克冰毒,张兴波支付了600元。(7)、2014年8月24日左右,吸毒人员张兴波、高波在陈立平家,张兴波给被告人姜涛打电话要购买600元的冰毒,并让送到陈立平家楼下门卫。大约过了30分钟,姜涛打电话说到了,张兴波给高波拿了600元让其下楼,高波将0.8克冰毒取回。大约过了20分钟后,姜涛回到陈立平家,他们四人将上述毒品共同吸食。(8)、2014年8月24日早晨,吸毒人员张兴波在陈立平家,张兴波给被告人姜涛打电话问能不能给送600元的冰毒,姜涛说行,张兴波让送到陈立平家居住的仁和苑小区。大约过了30多分钟,姜涛打电话说到了,张兴波让他送到陈立平家,姜涛将0.7克冰毒送到陈立平家。之后三人一起吸食,姜涛走时张兴波给他600元。综上,被告人姜涛共计贩卖毒品6.8克。肇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4年9月23日在肇东市北十七道街北华豪阁宾馆401房间将正在吸食冰毒的被告人姜涛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姜涛的供述,证实自己叫过二黑,我与吸毒人员张兵、高波、张兴波、陈立平(陈俐廷)是朋友关系,平时我们几个人在一起吸食毒品。证人张兵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一天下午二、三点钟,张兴波和高波(高二)在他家呆着,张兴波让高波联系姜涛买冰毒,高波联系后,姜涛把七八分冰毒交到高波手中,他把700元放在小屋桌子上,高波把这钱给了姜涛。拿到冰毒后他们几个吸食了。2014年7月七八号的晚上七八点钟,他和张兴波、高波在他家聊天,后来陈立平也来了,陈立平到他家后说要抽点冰,高波就给姜涛打电话说给送点东西(冰毒)。过了20多分钟,姜涛进屋把冰毒交给高波,能有七八分。张兵拿了300元、张兴波拿了400元,高波把这700元交给了姜涛。2014年7月十七八号的中午12点左右,张兴波领着姜涛到他家玩,张兴波张罗买冰毒抽,姜涛说出去买,他就拿出700元给了姜涛。大约过了一个半小时以后,姜涛进屋后把冰毒放在沙发上,能有七八分,随后姜涛说有事走了。2014年7月二十三四号的下午3点多钟,他和高波在他家看电视,陈立平和张兴波到他家玩,陈立平说买点冰毒玩,陈立平让高波给姜涛打电话,高波打电话能有20多分钟,姜涛给高波打电话说下来取东西(冰毒),陈立平拿出700元让高波下楼取的冰毒,等高波取完,在他家呆了一会都走了。2014年7月末的一天下午2点,他开车拉高波、姜涛等人自昌五回到肇东,刚进市区时高波告诉姜涛去买两袋冰毒,姜涛开车去买冰毒,他们在饭店等他。过了30多分钟,姜涛把冰毒给了他,能有1.7克左右,没过几天他给姜涛1500元冰毒钱。2014年8月3日至8月29日期间,他以5700元的价格分8次从姜涛手中购买冰毒5.6克,冰毒被他和高波等人吸食。3、证人张兴波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一天下午2点多钟,他和高波(高二)都在张兵家呆着,他想玩冰就让高波联系姜涛买冰毒,高波联系让姜涛给送点东西(冰毒),送到张兵家。过了十几分钟,姜涛把七八分冰毒交到高波手中,张兵把700元放在小屋桌子上,高波把这钱给了姜涛。2014年7月10号左右的晚上七八点钟,他和高波在张兵家呆着,后来陈立平也来了,陈立平到张兵家之后说要抽点冰,高二就给姜涛打电话说给送点东西(冰毒),要700元的。大约过了20多分钟,姜涛进屋把冰毒交给高波,能有七八分。2014年7月20来号的中午12点左右,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他领着姜涛去张兵家玩,到张兵家之后,他张罗买冰毒抽,姜涛说出去买,张兵就拿出700元给了姜涛。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姜涛进屋后把冰毒放在沙发上,能有七八分,随后姜涛说有事走了。2014年7月二十三四号的下午3点多钟,陈立平和他去张兵家,陈立平说买点冰毒玩,陈立平让高波给姜涛打电话买冰毒,高波打电话能有30多分钟,姜涛给高波打电话说下来取东西(冰毒),陈立平拿出700元给高波让高波下楼取的冰毒,等高波取完,他们在张兵家呆着了。2014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九十点钟,他给高波打电话,问他在哪呢,高波说在陈立平家,大约过了2个多小时,他来到陈立平家,进屋后问他们有没有东西(冰毒),他们说没有,他说让二黑(姜涛)给送点,之后他给二黑打电话让给送600块钱的东西,送到陈立平家。大约过了20来分钟,姜涛送来8分左右的冰毒,他给了姜涛600元。2014年8月24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和高波去陈立平家玩,他给姜涛打电话要购买600元的冰毒,并让送到陈立平家楼下门卫,到时让高波去取,大约过了30来分钟,姜涛打电话说到了,他给高波拿了600元让其下楼接二黑,高波拿完冰毒回来了,能有8分左右。大约过了20分钟后,姜涛打电话给高波问他是不是还在陈立平家,他说在,姜涛来到陈立平家,他们四人将上述毒品共同吸食。2014年8月24日早晨9点多钟,他在陈立平家给姜涛打电话问他能不能给送个6(指600元的冰毒),姜涛说行,他让送到仁和苑小区。大约过了30多分钟,姜涛打电话说到了,他让姜涛送到2号楼2单元1101室,冰毒大约有七八分。之后三人一起吸食,姜涛走时他给600元钱。4、证人陈俐廷(陈立平)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来号的晚上七八点钟,他去张兵家玩,看见高波和张兴波也在张兵家,我到张兵家之后说要抽点冰,高波就给姜涛打电话说给送点东西(冰毒),大约过了20多分钟,姜涛进屋把冰毒交给高波,能有七八分。高波把700元钱给了姜涛。2014年7月二十三四号的下午3点多钟,他去张兵家溜达,看见高波,张兴波都在那,他说买点冰毒玩,他们都同意了,他让高波给姜涛打电话买冰毒,打电话能有20多分钟,姜涛给他打电话说下来取东西(冰毒),他拿出700元钱给高波,让高波下楼取的冰毒,等高波取完,他们几个从张兵家出来找一个小旅店把冰毒吸食了。2014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七八点钟,高波在他家玩,张兴波给高波打电话,问他在哪呢,高波说在陈立平家,大约过了2个多小时,张兴波来到他家,进屋后问他们有没有东西(冰毒),他们说没有,张兴波说让二黑(姜涛)给送点,之后张兴波给二黑打电话让给送600块钱的东西,送到他家。大约过了20来分钟,姜涛送来8分左右的冰毒,张兴波给了姜涛600元。2014年8月24日左右,几点记不清了,张兴波和高波去他家玩,张兴波给姜涛打电话要购买600元的冰毒,并让送到他家楼下门卫,到时让高波去取,大约过了30来分钟,姜涛打电话说到了,张兴波给高波拿了600元让其下楼接二黑,高波拿完冰毒回来了,能有8分左右。大约过了20分钟后,姜涛打电话给高波问他是不是还在他家,高波说在,姜涛来到他家,他们四人将上述毒品共同吸食。2014年8月24日早晨9点多钟,张兴波在他家给二黑(姜涛)打电话问能不能给送个6(指600元的冰毒),他知道是张兴波买冰毒。张兴波以600元钱从姜涛手购买0.7克冰毒,之后三人一起吸食。5、证人高波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一天下午2点多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和张兴波在张兵家呆着,张兴波说想玩点冰,然后他联系姜涛买冰毒,过了一会,姜涛把毒品送到了张兵所居住的家中,然后他把张兵事先给他的700元钱给了姜涛,他们几个在张兵家吸食了。2014年7月10来号的晚上七八点钟,他和张兴波在张兵家聊天,后来陈立平也来了,陈立平进屋之后说要抽点冰,他就给姜涛打电话说给送点东西(冰毒),大约过了20多分钟,姜涛到楼下按门铃,他给开的门。姜涛进屋把冰毒交给他手,能有七八分。他把姜涛进屋之前张兵拿出的300元、张兴波拿的400元,把这700元交给了姜涛。2014年7月二十三四号的下午3点多钟,他和张兵在张兵家看电视,陈立平和张兴波来溜达,陈立平说买点冰毒玩,他们都同意了,陈立平让他给姜涛打电话买冰毒,打电话能有20多分钟,姜涛给他打电话说下来取东西(冰毒),陈立平拿出700元钱给他,让他下楼取冰毒,等他取完,在张兵家呆了一会,他们几个就从张兵家出来了。2014年7月末的一天下午2点,张兵开车拉他、姜涛等人自昌五回到肇东,刚进市区时他告诉姜涛去买两袋冰毒,他们留在肇东市湘菜馆饭店等他,姜涛开车去买冰毒。过了半个多小时,姜涛回来了,进饭店后把冰毒给了张兵,能有1.7克左右,没过几天他听张兵说把那天在饭店买两袋冰毒的1500元钱给了姜涛。2014年9月初一天12时许,在肇东市西转盘道北一公里附近,他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姜涛手中购买冰毒0.3克,冰毒被他和姜涛在车里吸食。2014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七八点钟,他在陈立平家玩,张兴波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呢,他说在陈立平家,大约过了2个多小时,张兴波来到陈立平家,进屋后问他们有没有东西(冰毒),他们说没有,张兴波说让二黑(姜涛)给送点,之后张兴波给二黑打电话让给送600块钱的东西,送到陈立平家。大约过了20来分钟,姜涛送来8分左右的冰毒,张兴波给了姜涛600元。2014年8月24日左右一天下午三四点钟,他和张兴波去陈立平家玩,张兴波给姜涛打电话要购买600元的冰毒,整到之后送到仁和苑楼下门卫,到时让他去取,大约过了30来分钟,姜涛打电话说到了,张兴波给他拿了600元让其下楼接二黑,他拿完冰毒回来了,能有8分左右。大约过了20分钟后,姜涛打电话给他问他是不是还在陈立平家,他说在,姜涛来到陈立平家,他们四人将上述毒品共同吸食。6、证人付利平证言,证实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他以2100元的价格分3次从姜涛手中购买冰毒2.4克,冰毒被其吸食。7、证人刘佳彬证言,证实2014年9月22日晚,其与姜涛等人在肇东华豪阁吸食毒品及姜涛被公安机关抓获等事实。8、辨认笔录,证实经付利平、张兴波、陈俐廷、张兵、高波辨认,辨认出向其贩卖毒品的姜涛。9、抓破经过,证实了该案的侦破和抓获过程。10、户籍证明,证实姜涛的身份事项。11、尿液检验结果。12、手机通话记录。13、肇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次数达8次,情节严重,其8次贩卖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姜涛提出的其没犯上述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姜涛的上述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有购买并吸食人员张兵、张兴波、高波、陈立平等人的证言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故姜涛的此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涛实施的其他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问题。经查,上述其他指控的每一起贩卖行为,均只有吸食人员一人证实,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姜涛又不供认,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证据不足,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予支持。姜涛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范学忠代理审判员 郭泳岐人民陪审员 温中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