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193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同月15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牟某驾驶鄂Q×××××号自卸车在利川市谋道镇卫生院门前路段左转弯时,将行人刘某、吴某撞到后又撞坏赵彦菊家房屋,造成车辆及房屋受损、吴某受伤、刘某当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牟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牟某之妻张琴与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某由被告人牟某赔偿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0元,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牟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牟某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牟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牟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