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焱、成传春与成传春、第三人梅晶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焱,成传春,梅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30-1号原告:黄焱,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业主。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成传春,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业主。委托代理人:王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梅晶,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业主。委托代理人:段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黄焱诉被告成传春、第三人梅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赵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