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张少山、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平,张少山,张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293号原告吴国平,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张少山,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张洪伟,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国平与被告张少山、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