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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某,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666号原告李某。被告侯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预收525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泳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