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兰芳与查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芳,查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04-1号申请人:张兰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查旭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石执字第00004号申请人张兰芳与被执行人查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旭东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即可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本金96000元从2013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志勇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