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与祁学军、顾建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祁学军,顾建和,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930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放场边居委会放场边路61号。负责人颜雪明,支行长。委托代理人顾夕苏,职员。被执行人祁学军。被执行人顾建和。被执行人丁霞。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以下简称饮泉支行)与被执行人祁学军、顾建和、丁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祁学军应偿还饮泉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56887.79元。合计人民币116887.79元。被执行人顾建和、丁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经本院上门执行,被执行人丁霞因身患子宫肌瘤,刚刚开刀。申请人对此情况予以核实,确认属实。本院未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霞位于如东县曹埠镇上漫居委会二组22的农村住房一幢。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顾建和、祁学军还款能力有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已经执行到位执行费2046元(案外人葛亚军代缴),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143081.89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记录。被执行人祁学军、顾建和还款能力有限,被执行人丁霞因身体不适,暂未送拘。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郁秋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