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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四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静明与被告马金桃、陈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明,马金桃,陈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83号原告李静明,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被告马金桃,女,1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被告陈学文,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原告李静明与被告马金桃、陈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因原告未提供被告马金桃、陈学文的详细地址及明确的身份信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静明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炎助理审判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余雷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阮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