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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凤明与曾新如、安胜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明,曾新如,安胜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张凤明,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现住新干县。被告曾新如,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安胜利,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明诉被告曾新如、安胜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凤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