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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一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闫秋霞与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秋霞,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闫秋霞。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闫秋霞与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及保证金帐户,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张永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