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06号原告:靳某,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靳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