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西定与李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西定,李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59号原告:郭西定。被告:李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西定与被告李加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郭西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西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鑫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