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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林国师与黄彬、钟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师,黄彬,钟和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林国师,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22197403077号码:440881199210105754。委托代理人:钟承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彬,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316。委托代理人:钟和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廉江市。被告:钟和军,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711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法定代表人:罗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海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师诉被告黄彬、钟和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师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原告林国师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甄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