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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志福与张海宁、张凤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福,张海宁,张凤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福,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海宁,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凤连,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福与被执行人张海宁、张凤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宁、张凤连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张海宁、张凤连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