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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与潘婧,金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号九龙电力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0710-4。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婧。上诉人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瑞、潘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7号民事裁定,驳回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有误,本案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