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罗小伍诉孟建华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伍,孟建华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75号原告:罗小伍,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孟建华,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伍诉被告孟建华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伍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罗小伍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