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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怀兰与丁广猛、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兰,丁广猛,王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赵怀兰,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丁广猛,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王玉兰,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怀兰诉被告丁广猛、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隽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怀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广猛、王玉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为744元,由原告赵怀兰负担。审判员  王隽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