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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兴无与郑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兴无,郑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无,公务员。被执行人:郑镇,建筑从业人员。王兴无与郑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王兴无于2015年1月14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745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447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王兴无从被执行人郑镇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分配得执行款24565元,现被执行人尚应归还借款174500元并支付利息、执行费2517.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郑镇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路世贸广场大楼135幢B组26-1××号的房产未办理权证,尚不能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