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石万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石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58号申请人李建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石万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万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万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万福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莘富生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