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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石万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石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58号申请人李建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石万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万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万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万福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莘富生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