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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3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