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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4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鲍贻清与陈红燕、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贻清,陈红燕,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4846号原告鲍贻清,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齐靖,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燕,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西城莲花小区“龙达园”A幢三层。本院受理原告鲍贻清与被告陈红燕、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贻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国志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丽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