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坤、任凤坤诉与李艳梅、王作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坤,任风坤,李艳梅,王作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姚坤,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同僚市科尔沁区。原告:任风坤,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告:李艳梅,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王作崴,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坤、任凤坤诉被告李艳梅、王作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艳梅、王作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坤、任凤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坤、任凤坤承担。审 判 长 姜克俭审 判 员 刘舒彦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