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解小荣、句容市华阳镇绿一宝厨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解小荣,句容市华阳镇绿一宝厨具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37号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高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燕飞,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小荣,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被告:句容市华阳镇绿一宝厨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营者杨慧,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小荣、句容市华阳镇绿一宝厨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