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加华、刘焰隆与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加华,刘焰隆,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彭加华,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焰隆,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29714-0。法定代表人何沛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3937号、第39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城南支行账户上的人民币存款131033.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