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16号原告:高某,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聂某,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