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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乔玲与庄剑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玲,庄剑辉,庄小明,上海欧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66号原告乔玲,女,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严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剑辉,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第三人上海欧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庄小明。第三人庄小明,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玲诉被告庄剑辉、第三人上海欧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庄小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乔玲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志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